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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面教材 | 医疗器械违法典型案例
[2023-12-25]

12月19日,中山市市场监管局官网通报一批2023年药品安全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4起医疗器械典型案例。具体内容摘录如下:

 

1. 某医疗器械公司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隔物灸仪”37113套,销售34970套,召回26套,货值金额1484520元,获违法所得1397760元。于2021年1月底至2021年4月期间,擅自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隔物灸仪”4700套,货值金额97971.5元,尚未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八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十五条的规定,属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2023年7月25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隔物灸仪”产品6869套,没收违法所得1397760元,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罚款1582491.5元。

 

2.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通过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的某电器店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血氧仪”,售出“血氧仪”622台,货值32752.69元,获违法所得32752.6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经营未经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2023年4月19日,中山市东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2752.69元,罚款500000元。

 

3.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及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氢氧机)生产、经营活动,生产、销售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氢氧机),货值共计8780元,获违法所得87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及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2023年9月21日,中山市东凤镇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780元,罚款50000元。

 

4.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的医疗器械助听器案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生产的“耳背式助听器”所检项目“对B型,BF型和CF型应用部分,按防电击程度分类标示应用部分类型的符号”缺少标记,单项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共生产销售上述批次产品9台,获违法所得31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属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2023年6月20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来源:中山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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