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CE第二期:医疗器械MDR技术文档的要求
[2020-09-25]

技术文档是欧盟医疗器械法规中很重要的一个事项,它的目的是要求企业准备充份的技术资料和证明,供公告机构审核,主管机关调阅,或客户需要时出具。各欧盟指令对于"技术文档"的要求有所差别,在这里仅以中国出口企业最常用的“医疗器械”的要求为例,加以说明。

 医疗器械法规2017/745要求“技术文档”会包含:企业简介及欧盟授权代表名称、联系方式;CE符合性声明(或称自我保证声明,若该产品是和其它设备联合运用,则应有整体符合基本要求的证明材料),技术文档主要内容如下:

1.器械说明与性能指标,包括变型和附件

1.1.器械说明与性能指标

(a)产品或商品名和器械的一般说明,包括其预期目的和预期使用者;

(b)在附录VI 第C 部分中所述的制造商对所讨论器械归结的基本UDI-DI,只要该器械的标识应基于UDI系统,或依靠产品代码、目录编号或其他可追溯的明确参考号来明确标识;

(c)待诊断、治疗和/或监测的预期患者群体和医学病症以及其他考虑因素,例如患者选择标准、适应症、禁忌症、警戒;

(d)器械操作原理及其进行科学证明的操作模式(如有必要);

(e)器械产品的资格理由;

(f)器械的风险等级和按照附录VIII 应用的分类规则的理由;

(g)任何新颖特征的说明;

(h)器械附件、其他器械和非器械的其他与之配合使用产品的说明;

(i)拟市售的各种器械配置/变异型的说明或完整列表;

(j)关键功能元件的一般说明,例如其部件/组件(包括软件,如适用),其形成、组成、功能以及相关的定性和定量组成。在适当情况下,应包括带标记的图形表示(例如图表、照片和图纸),清楚指示关键部件/组件,包括充分说明理解图纸和图表;

(k)结合到关键功能元件中的(原)材料说明以及与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材料说明,例如在体液的体外循环期间;

(l)器械及其任何变体/配置和附件的技术规范(特征、尺寸和性能属性),通常出现在使用者可用产品规范中(例如在小册子、目录和类似出版物)。

1.2.参考的前代类似产品

(a)制造商生产的前一代器械的概述,如有;

(b)在欧盟或国际市场上发现的类似器械的概述,如有。

 

2.制造商提供的信息

2.1.器械及其包装(在特定管理条件下的单机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上的标签(使用器械预期销售所在成员国可接受的语言);

2.2.使用说明(使用器械预期销售所在成员国可接受的语言);

 

3.设计与制造信息

3.1.用于理解器械设计阶段的信息;

3.2.完整信息和规范,包括制造过程及其验证、其佐药、连续监测和最终产品测试。应在技术文件中加入完整数据;

3.3.确定进行设计和制造活动的所有场地,包括供应商和分包商。

 

4.通用安全与性能要求

文件应包含其符合附录I 提供的通用安全与性能要求的证明信息,这些均适用于器械并考虑到其预期目的,并包括符合那些要求而采用这些解决方案的理由、确认和验证。

 

5.风险利益分析和风险管理

 

6.产品验证与确认

文件应包含所进行的所有验证与确认测试和/或研究的结果和关键分析,以证明器械符合本法规的要求,特别是证明其符合适用的通用安全与性能要求。

6.1.临床前和临床数据

6.1.1.试验结果,如工程、实验室、模拟使用和动物试验,和适用于器械的公开文献评估,并考虑其预期目的或与器械临床前安全性及其与规范一致性基本相似的器械;

6.1.2.关于测试设计、完整测试或研究协议、数据分析方法的详细信息,除了数据摘要和测试结论以外,尤其与以下相关内容:

(a)器械生物相容性,包括与患者或使用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所有材料识别;

(b)物理、化学和微生物表征;

(c)电气安全和电磁兼容性;

(d)软件验证和确认(说明软件设计和开发过程以及在成品器械中所用的软件验证证明)。此信息通常包括在最终发布前在内部以及在模拟或实际使用者环境中执行的所有确认、验证和测试的总结结果。其还应涉及所有不同的硬件配置,并在适用情况下,由制造商提供信息中所确定的操作系统);

(e)稳定性,包括产品有效期;

(f)性能和安全性。

6.1.3.临床评价报告及其更新版本以及临床评价计划;

6.1.4.PMCF 计划和PMCF 评估报告或为何PMCF不适用的任何合理性。

6.2.附加信息

(a)含药器械的附加信息

(b)同种异体或动物源性器械的附件信息

(c)在由旨在引入人体并由人体吸收或局部扩散至人体中的物质或物质组合构成器械的附加信息。

(d)含有CMR 或内分泌物质的器械附加信息。

(e) 对于在无菌或定义的微生物条件下投放于市场的器械,其相关制造步骤的环境条件的说明。对于在无菌条件下投放于市场的器械,所用方法的说明,包括有关包装、消毒和无菌维护的确认报告。确认报告应所述生物负荷测试、热原测试和消毒剂残留物测试(如适用)。

(f) 对于投放于市场的具有测定功能的器械,为确保规范准确性而用的方法的说明。

(g) 若器械需连接至其他器械以便按预期操作,则该组合/配置的说明须包括证明其在连接至任何符合制造商规定特性的此种器械时,该器械符合通用安全与性能要求。

 

7.上市后监管

7.1上市后监督计划PMS

7.2上市后监管报告

7.3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PSUR

 

8.欧盟授权代表信息和授权书

9.符合性声明文件

10.CE符合性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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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

ISO13485质量体系、CE认证(MDD/MDR/IVDD/IVDR)、欧盟授权代表(EAR)、英国授权代表、荷兰注册(CIBG)、英国注册(MHRA)、自由销售证书(CFS)

中国:

质量体系GMP、临床试验、医疗器械应急审批、办理产品注册证、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美国:

FDA注册、美国授权代表、美国FDA EUA注册、NIOSH认证、美国FDA-QSR820验厂;

其他:

MDSAP单一审核、使馆公证、商会公证和海牙公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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